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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儒学与家庭伦理——从亲情关系说起(二)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3-11 12:33:00  点击数:  

父母、子女之间的真情的爱,是一种天赋德性,不只是动物式的母爱。儒家承认人与动物之间有一种连续性(这是它的伟大之处,由此建立了古代的生态哲学),但儒家更重视人之所以为人之性,也就是人类的道德情感。这里没有丝毫的虚假与功利打算。法家韩非把父子关系说成赤裸裸的利害关系,这是一种极端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出于真情实感,具有超历史的永久价值。如同孟子所说,“幼而知爱其亲,长而知敬其兄”,并不需要特别的灌输与教育,是自然而然具有的,只要加以保护、培养就能够“扩充”。这就是儒家家庭伦理的基础。

有趣的是,这一点已受到现代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并且被制定在法律之中而加以保证,即父子、夫妻亲情之间有权不提供证据。这说明他们是多么重视亲情关系。而在提倡这一传统道德的中国,恰恰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家庭关系中由于种种的原因,这一情感纽带也淡化了,甚至被扭曲了。

这当然不是市场经济造成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竞争,有竞争规则,它并不必然造成家庭内部的冲突或分裂。古书中有父子相互赚钱的故事,但那是一种讽刺,正说明赚钱与家庭关系并无必然联系。从海外华人社区来看,现代的企业多是家族企业,这一点 倒是值得研究的,但一般说来,家庭内部则有很高的凝聚力。这也是他们能取得成功的原因之一。

在我看来,中国家庭亲情关系受到过两次大的冲击。一次是文化大革命。当时在家庭内部以阶级划线提倡斗争,搞得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而经历过这场斗争的人,现在是祖父和父亲一代。这场斗争所造成的创伤并没有完全消除,可能在新的条件下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性的扭曲,心灵的创伤,是不易彻底弥补的,需要几代人的努力。二是当前的劣质文化。各种低劣的作品充斥市场,泥沙俱下,滚滚而来,年青人在没有正确价值指导的情况下,如饥似渴,全部接受。这倒不是说,开放得太多了,应该收住。事实是,只有开放,才能“经风雨,见世面”,才能有选择,有鉴别。问题在于,找不到真正的精神家园,失去了自尊,这才是最可悲的。

要恢复真正的自尊,就要提倡儒家伦理,在家庭内部,首先要恢复亲情关系。这对于建立现代家庭伦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自尊,不是靠金钱多少,而是靠他的德性,我们应当树立这样的 风气。“夫唱妇随”式的传统的家庭模式应当被现代的“男女平等”、“伙伴关系”所代替,提倡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始终是需要的,更不用说在后现代女性主义到来之时(其实,中国文化与女性主义是不冲突的,而且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对一个家庭来说,除了夫妻之间的“契约”关系之外,还应当建立真正的情爱,亦即爱情。情爱并不等于“性爱”(两性之性,非性情之性),爱情并不等于私情私欲,而是包含着互相尊重的道德情感,也就是德性,以及出于德性而互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过去妇女讲“妇德”,有其时代的内容,去掉具体的时代内容,回到人的本真的内在情感,那么,现代妇女同样有其妇德。妇女如此,男子更是如此。性别上的区别丝毫不能说明德性上有什么不同。对男子来说,更需要去掉那种虚荣的“大男子主义”,这同“大丈夫精神”是两回事。总之,只有培养男女各自的道德情感及其德性,真正的家庭伦理才是可能的。

现在有所谓“隐私权”,这是从西方传来的,有其合理性、进步性。“隐私权”体现了个体人格的独立性,对家庭成员也是适用的,说明家庭成员作为独立的个人,有自己的自由的活动空间。但是,“隐私权”并不能取代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二者之间是有界限的。亲情是一种真诚的爱,“隐私权”是纯粹私人的事,前者构成严肃的伦理关系,后者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比如父母不能私自拆看子女的信件和日记,这是“隐私权”的问题,但子女有义务向父母讲真话,接受父母对自己的正确的教导,则是家庭伦理的问题。夫妻间要互相忠诚,这是最基本的准则。“不诚无物”,如果夫妻间没有真正的信任和忠诚,就没有真正的伦理可言,也没有真正的家庭幸福可言。“诚者物之始终也”,诚出于真情,就是真情,首先从家庭开始。其实,西方也是如此,也要求夫妻之间要真诚、忠诚。中国传统中有夫妻“相敬如宾”之说,这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礼节仪式,而是对对方的一种尊重和尊敬,出于真情、真爱;也不只是妻子对丈夫如此,丈夫对妻子也是如此。由此亦可说明,真正的情爱是双方的。现代家庭不能像古代那样,讲究一套礼仪,但内心的诚实与尊敬仍然是需要的,并且也要有相应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稳固而和谐的家庭关系。

子女对父母的孝敬,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出于内心的真情实感。孝不仅是生活上的瞻养,更是一种敬爱之情。有了这种情感,自然知道如何奉养父母,外在的形式不是主要的。孝敬父母,决不影响子女的独立发展,比如现代社会,很少有父母阻止子女外出的现象,“父母在,不远游”这样的“戒律”已经自行消失了。但是,孝敬之心不可无,有了这种孝敬之心,即使离父母再远,也会知道如何使父母安心,尽量满足父母的思念之情。孝敬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这是天即大自然赋予每个人的神圣的道德义务,正所谓“天理人情”,不可逃于天地之间,决不是纯粹私人的事情。天地生人生物,是有目的性的,父母则是直接实现天地生人这一目的的。每个人除了禀赋仁爱之心而敬爱父母之外,还要有一种敬畏之心。这种敬畏之心完全体现在个人修养和生命体验之中。因此,儒学不是西方式的宗教,却有很深的宗教精神。一个没有敬畏之心的人,可以无所不为,肆无忌惮。

古代有“三年之表”(实际守孝25个月),这是从“礼制”上保证“慎终追远”的孝道。作为一种制度,完全可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事实上早就改变了。但是,作为一种孝敬之心,难道能够丧失吗?现在当然用不着“三年之丧”,甚至用不着“守孝”,代之以现代的形式就可以了。关键是,在父母生前要尽到孝心,使父母心情愉快,生活幸福,这样自己就可以“心安”了。“安”与“不安”正是有无孝心的标志。这是每一个人可以感受得到的,它不是认识的对象,而是情感的存在和体验。一个正常的有孝心的人,当他作出对父母不好的事情,或者当父母遇到困难或受到伤害而自己未能尽到责任时,就会感到“不安”。这点“不安”之心就是道德情感,是非常可贵的,应当保护、培养,进而变成行动。这是人的真性情,不应当受到蒙蔽,或者被扭曲。

现在有些人,父母生前不能孝敬,等到父母死后却大办丧礼,有权有势者甚至圈地筑坟,车队簇拥,络绎不绝,连日宴席,以显示其能“光宗耀祖”。这决不是儒家孝道的精神,而是借着父母的牌位显示自己的“荣耀”。这种现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真正的孝道,如前所说,是父母生前使之享受人生的安乐,死后表达哀戚之情而已。

孔子批评宰我不守“三年之丧”说,“女安则为之”,并斥之为“不仁”。在当时,“三年之丧”的制度是表达孝的方式,但孔子的真意是要作到“心安”。制度是可以改变的,但是,对父母的孝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丢失的,如果丢失了,就要“收”回来。因为这是人的最本真的存在。在“私欲横流”的时代,有些人很容易丢失自己的良心,对父母作出“伤天害理”的事也能安心,而毫无“不安”之感。我们只能说,这样的人“良心泯灭”了。有些人对父母不仅不孝,甚至对父母施暴,造成骇人听闻的结果,这是“天理难容”的。对此,只能诉诸法律。但是,我们应当反省,在全社会和家庭中,伦理教育缺少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