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关于参与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校工会 日期:2006年06月08日 10:50 点击数: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委员会文件
川工教科文卫[2006]25号
关于参与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高校工会:
3月2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配合全国人大搞好这次活动,充分听取和反映教科文卫体系统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使劳动合同法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更好地从源头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全总要求和省总《关于参与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川工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全省各高校工会组织要立即开展在广大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的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高校工会要高度重视,积极工作,务求实效
《劳动合同法》做为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劳动合同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与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和民办事业单位的所有教职工)与事业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都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当前高校正深入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任聘用制,《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也必将对广大教职工劳动(人事)关系的走向和劳动(人事)关系是否和谐产生直接的影响。各高校工会组织作为广大教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切实表达和反映他们的真实意愿和想法,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要站在“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高度,做好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有组织、有步骤、有措施、抓落实,突出反映本系统职工群众的真实想法和意愿,努力促使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在草案中得以体现。
二、开展此次活动的要求和方法
1.各高校工会要迅速召开基层工会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相关工作。征求意见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并要突出重点和本行业的特点。省教科文卫工会将组织部分高校的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和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经验的工会工作者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召开座谈会,进行意见的征集。高校工会也要组织开展相应的工作,每个学校至少应选取10名以上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意见的征集。
2.要注意向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和引导,使他们能够认识到活动的重要性,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应当重视这次征求意见活动,积极而慎重地表达他们的意愿。各级工会组织要注重总结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反映上去。
3.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重点问题一定要把握住,原则问题不让步,枝节问题可灵活。要以下发的《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草案)修改意见>》(附后)为基础,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在全国人大网站上具名发表意见建议的,语言上应当生活化、多样化,注意体现群众性、广泛性。
4.要注意虚实结合。在征求意见时,首先应选取核心教职工进行强化培训和指导,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归纳总结之后以这些教职工的名义,并由这些教职工去带动其他教职工或者代理这些教职工在网上发表或者上报全国人大。发表和上报时可采取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为主其他教职工联名的形式进行,以增加意见的分量。
5.要注意书面形式与电子传媒相结合。全国人大此次网上征集意见采用的是实名登记制,因此工会干部(小组长)应当组织教职工,听取意见,总结后由工会以教职工的名义代为表达。此外,也要注意以书信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表达意见和建议。
6.要注意组织教职工中的法律专家积极参与此项活动,鼓励他们发表意见和对相关问题发表文章,对于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担任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教职工,工会一定要去做工作,一定要有声音,使他们提出积极的建设性意见。
三、上网上次要求及方法
根据省总对省教科文卫工会的要求,省教科文卫工会根据职工人数对直属高校组织教职工上网发表修改意见的人次提出了要求(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各高校工会要及时对基层上网发表修改意见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统计。网上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4月20日。
全国人大的网址是:www.npc.gov.cn。点击方法是:点击中国人大网址,进入首页“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网页:按所列要求填写用户信息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原文过长,请各高校工会自行到网上下载,下载地址: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 Org/flwk.
五、各高校工会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宣传报道,有关信息和专家文章要及时向《四川教工》、《四川工人日报》、《工人日报》等投稿。
六、各高校工会应在4月24日之前将活动情况总结书面报送省教科文卫工会,同时上报电子邮件至省教科文卫工会邮编:scjkwwgh@163.com.总结内容包括:1、工会组织座谈会等征求意见活动的情况;2、教职工群众上网及书面发表修改意见的数量和情况;3、相关宣传报道及发表文章情况。
七、此次活动的完成情况将做为2006年度高校工会工作竞赛评比的内容进行考核。

附:
1、直属高校组织职工上网发表修改意见次数要求分配表;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
3、关于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的宣传报道提纲。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
2006年3月31日



附件一:直属高校组织职工上网发表修改意见次数要求分配表

单 位
人次
单 位
人次
单 位
人次
四川大学
60
四川农大
35
省电大
5
电子科大
50
泸州医学院
35
四川教育学院
8
西南交大
50
四川理工学院
30
省经干院
5
西南财大
40
内江师院
25
省农干院
3
西南民大
35
乐山师院
18
省卫干院
5
民航飞院
40
宜宾学院
30
省生殖卫生学院
5
成都理工大
35
西昌学院
25
省干函院
3
信息工程学院
35
警官高专
8
省科技职工大
3
成都体院
25
内江铁路校
5
省运动技术学院
3
四川师大
35
成都中医大
25
西南石油大学
30
西华大学
25
西南科大
35
音乐学院
8
西华师大
30
成都医学院
8
川北医学院
25
成都纺专
6
绵阳师院
35
四川烹专
6
达县师院
8
成都电子高专
8
康定师专
5
天一学院
5
阿坝师专
5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就集体合同的一些基本制度从两者关系的角度作出专章规定。
我们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章规定有利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两种制度的相互协调,有利于加以明确的界定与规范,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专章规定,可以彰显集体合同制度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推动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一是我国目前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还停留在企业一级,对于区域和行业、产业层面的集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二是现行规定的层次较低,亟需在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因此,对集体合同内容作出专章规定,可以为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引外,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核心制度,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劳动合同法》中就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体资格、期限、变更以及争议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和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议对草案条文作出如下具体修改
1、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者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作出决定”。
3、建议在第六条增加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及有关部门与相应的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所建立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提出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后,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上述事项及时进行协商”。
5、建议将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6、建议在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之后,增加“工会组织应当参与劳动合同文本的制定和修改”。
7、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二款后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第二款后面增加一款:“试用期期间应当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建议在第十五条现条款前增加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相关培训,一般岗位要进行7—10天的安全技术脱产培训,高危行业不能少于一个月的安全技术培训,技术性工种要进行3—6个月的安全和专项技术培训”。
9、建议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10、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建议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或不足5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12、建议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
13、建议将第四十条修改为:“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外,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4、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一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未签订或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依法补缴”。
15、建议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16、建议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应当支付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建议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关于劳动合同法公开征求意见活动的
宣 传 报 道 提 纲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决定3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为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好这项重要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好舆论导向,力争使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定方面发挥积极的重要作用,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角度看,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讨论中,在宣传报道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要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也逐步市场化,劳动关系从直接由国家管理、规范变为主要由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决定,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是其基本目标,因此,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如果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合理以及执行的不好,那么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多。现实生活中因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又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已成为引发人民群众对政府不满的原因之一,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之一,已成为人民群众置疑我国法律法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因之一。
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健全,越来越清晰地表明劳动关系中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即劳动合同制度上需要破解,广大劳动者也期盼着这些问题能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切实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也还是有不同看法的,如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问题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向弱势的劳动者适当倾斜;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基于双方是平等的地位,因此应当同等程度保护为立法的出发点。
《劳动法》是按照基本法的构架起草制定的,所确定的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事实上《劳动法》一直也是作为基本法在发挥作用的。《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各个章节条款、特别是劳动合同一章中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即向劳动者倾斜的。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一方与用人单位相比,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法律不适度地对他们的权益保护有所侧重的话,劳动者的权益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将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从《劳动法》贯彻实施十年的情况看,《劳动法》的这一立法宗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因此劳动关系基本是稳定的、和谐的,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实施的效果大多是持肯定意见的。
要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同样需要依照《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需要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因而,依据《劳动法》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保证。
二、劳动合同法要防止劳动合同的短期化
《劳动法》没有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做出引导性的规定,从贯彻实施十年来的情况看,这导致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十分突出。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检查中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十分明显。如果任由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发展下去,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劳动合同法必须破解这一难题,要引导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相对长期的劳动合同,仅在条款中简单地规定劳动关系达到多少年必须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越短、签订的次数越多,支付的补偿标准就越高,同时对用人单位解除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限制,借此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趋势进行限制和引导,使一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年龄偏大的劳动者能够签得上劳动合同,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机制。
三、劳动合同法应当规范和强化集体合同制度
在集体合同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集体合同应当单独立法,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集体合同应当单独立法,不宜在劳动合同中对集体合同问题专门作出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制度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集体合同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劳动法没有突出集体协商制度做为劳动者通过工会有组织、有成效地主动争取合理利益、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手段的特点。1950年《工会法》曾规定:“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契约之权。”工会享有谈判权,意味着用人单位有谈判的义务,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谈判的要求对方不得拒绝,这可以有效防止工会提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时而被对方拒绝的尴尬发生。
集体合同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到2004年底,全国共签订企业集体合同63万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14万份,涉及企业215万户,覆盖职工1.1亿多人。鉴于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集体合同单独立法短期内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中应当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相对完善的规定,明确赋予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为体现劳动合同法的整体特性,可以就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进行专章规定,也可以将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问题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中加以规定,有针对性的对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关的条款进行规范调整。目前草案的规定,采用得是后一种方式,即在相关条款中体现这种思路。
四、劳动合同法应当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劳务派遣是当前劳动关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劳动派遣存在的问题是,虽然这一用工形式满足了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各自的法规的规范和引导,致使利用这一形式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后,在劳动者及其工作岗位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却大幅度降低,劳动强度反而上升。现行劳务派遣的结果往往是实现了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的双赢,劳务派遣单位取得了基本没有风险的效益,劳务使用单位减少了直接使用劳动者的成本和责任,受到较大损害的却是国家和劳动者。
劳务派遣发展方向决定着劳动合同制度能否健康发展。所以,必须在劳动合同法中对这一用工形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制约和引导,使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实施后能够真正发挥其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在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予以规范,严格准入制度和审查淘汰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使用期限;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权益能够真正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使用单位对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对劳务派遣做出相应规范,有利于我国逐步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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