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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请示、报告(行政工作)呈送规定及处理流程
校工会
日期:2006年06月05日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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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应严格按照办文程序执行。各单位需将请示(报告)送校长办公室秘书科,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进行登记、处理。如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可将起草的请示(报告)由单位领导审签后发送至“校办文书”。请示(报告)不得一式多份,分头呈送,校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单位的请示(报告)。
2、 学校原则上只接受院 、系、所、部、处等二级单位的请示报告,二级单位下属单位有事需请示、报告学校的,应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以院、系、所、部、处等二级单位名义行文上报学校。
3、 请示(报告)均为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公文的行文规定,由各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名,要求措词精炼,意思明确,一事一文。
4、校内请示、报告的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天,紧急事由立即处理,不超过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