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第十八届工会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校工会设备购置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所需购置设备,原则应列入当年经费预算。1000元以下设备由所需部、室提出,经分管主席同意;1000元至5000元经主席办公会同意;5000元以上经常委会同意。
2. 特殊情况下,对未列入当年经费预算而又急需的设备,按本规定办理。
3. 相同相近设备,在未报废之前不得重复购置,对未到报废期的损坏或闲置设备,可请专家检查鉴定,强制报废。
4. 具有公用性的设备,必须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如汽车、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
5. 除公用性设备外,其余设备由相应部、室负责人保管,保管人调离工会或工作调整,应办理设备保管交接手续。
6. 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