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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设备购置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校工会 日期:2007年10月11日 20:57 点击数:

2005430日第十八届工会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校工会设备购置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所需购置设备,原则应列入当年经费预算。1000元以下设备由所需部、室提出,经分管主席同意;1000元至5000元经主席办公会同意;5000元以上经常委会同意。

2.    特殊情况下,对未列入当年经费预算而又急需的设备,按本规定办理。

3.    相同相近设备,在未报废之前不得重复购置,对未到报废期的损坏或闲置设备,可请专家检查鉴定,强制报废。

4.    具有公用性的设备,必须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如汽车、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

5.    除公用性设备外,其余设备由相应部、室负责人保管,保管人调离工会或工作调整,应办理设备保管交接手续。

6.    所有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