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总 工 会 文 件
工发总字〔1984〕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同意全国教育工会《关于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此件经全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已征得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的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高等学校结合具体情况实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高等学校工会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它应该成为联结党和教职工群众的强大纽带,成为教职工群众的主要代表者,并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在思想教育、民主管理和改善教职工生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而奋斗。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为此,特提出高等学校工会干部配备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在高等学校调整和配备领导班子的工作中应同时选配好工会干部。高等学校工会干部要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尤其要注意选配好具有较高文化、有业务知识、有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适合做知识分子群众工作的专职领导骨干。不要把工会当作安置干部的场所。
二、参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高等学校的工会主席的配备,结合当前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下列办法:1、有条件的单位,选配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的副校级干部担任专职的工会主席;2、各方面条件符合,但不是副校级的,其在担任专职工会主席期间,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可以享受副校级的待遇;3、如工会主席是兼职,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管工会工作,不能兼而不管,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一般应是正处级,是党员的一般应参加党委,并列席校党、政领导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以便了解全面情况,做好工会工作。部门工会正副主席比照这个精神进行选配。
三、高等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教职工人数多少,设立适当的专职干部,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如教工俱乐部、业余教育等另计事业单位编制。此外在人数较多、有相对独立性的处、厂、所、院、场等部门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应设专职工会干部。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得设半专职的工会秘书,处理工会日常工作。兼职的工会干部应适当减轻其它工作负担,教师兼任工会工作的在考核、晋级、评定职称中应适当减少其教学工作量的要求。
四、认真执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领导成员应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请上级工会批准后公布,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动,必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五、对工会干部应逐步建立考核制度,教职工兼任工会工作的业绩,应作为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工作的表现和对集体的贡献,列为提职、提薪的依据之一。
六、工会干部的培养提高,应纳入整个学校政工干部的培训计划,同一安排。有关工会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由工会系统负责实施。
以上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方、各单位可以根据这些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事实办法,并报上级党委和教育工会备案。
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