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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校工会 日期:2007年10月11日 21:43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985622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只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为把集中领导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群策群力,把我校办成“以工为主,工、理、管、文相结合的具有现代化的万人规模的全国第一流重点大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对本单位事务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校长对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先执行校长决定,并报请党委或主管机关加以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教学、科研两个中心,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教师代表应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要注意把那些锐意改革,关心学校建设,能够反映真实情况,有开创精神的同志选为代表。要有相当数量的业务骨干教师,并注意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在年龄结构上还要有相当数量的中、青年教师。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调到校内其它单位,参加所到单位代表团活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的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并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正确地代表群众的利益,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包括教师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选举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选举提案审查小组,负责提案审查工作。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常任主席团的任务是:主持召开大会并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大会闭会期间,可召集代表团长和有关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处理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组织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通过。对教代会的决定,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并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并组成代表团。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  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  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会同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四)  向教职工群众宣传教代会的精神,接受和反映教职工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保障他们的权力。

(五)  做好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本细则经西南交通大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