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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关于印发《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校工会 日期:2007年10月11日 21:53 点击数:

西交工[2007] 2

校内各部门工会:

   现将《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南交通大学工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

 

 

西南交通大学工会

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20061223西南交通大学工会第四届女教职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女职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西南交通大学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西南交通大学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西南交通大学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有关单位在研究决定涉及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时,须听取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在工会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占会员(或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和健康素质。

第八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九条  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十条  与社会各方面组织开展友好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校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各部门工会中有女会员45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人;女会员不足45人的应设女教职工主任委员一人(一般由女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应设立办公室(女教职工部),负责处理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设兼职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也可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委员,需报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备案。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西南交通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教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校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本部门工会委员兼任,部门工会委员会没有女委员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教职工担任,其任职期间享受部门工会委员待遇。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享受部门工会小组长待遇。

第十六条  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应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各部门工会应配备兼职女职工工作干部。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免职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免职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八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职工群众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要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工会要为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仅属于西南交通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