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22日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005年4月8日第五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应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投身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为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把我校建设成西南交大特色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而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与学校有关的教职工住房购买和租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 审议监督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在校党委领导下定期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认真处理和答复代表的提案。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代表和教职工的要求,邀请校长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工作。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和行政系统开展工作,维护校行政权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改革与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校长予以修改;校长如对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先执行校长决定,并报请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或教研室、科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充分酝酿直接民主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从事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民主党派、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单位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若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权,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 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起好表率作用;
(三)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 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 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 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四) 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为非常任制,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期换届。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具体时间为三、四月期间),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事项,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委同意,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若干人,负责执行大会的议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至三人,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主席团成员、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工会或团长联席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提请预备会审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召开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审批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实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制,行使教代会职权。团长联席会由各代表团正、副团长共同组成,校工会主席为团长联席会议召集人,校工会副主席为团长联席会议秘书长。
团长联席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专题会议,研究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主持召开年度会议,负责向下次(届)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并向教职工通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院(系)、部门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并组建),由当选代表在代表中民主选举代表团正、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参加大会,讨论和收集代表提案及做好其他工作;闭会期间代表本团代表参加学校团长联席会,反映本团范围内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和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各代表团在代表中民主推荐或由校工会在代表团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后,提请大会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议程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 召集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三) 向教职工群众宣传教代会精神,做好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接受和反映教职工和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四) 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五) 做好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的学校二级单位,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五十人以下的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并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据有关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该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由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本细则由团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本细则如与国家正式公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不一致处,以正式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