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工会工作,提高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如遇重要或紧急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并及时答复服务对象。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细致地指导服务对象办理所办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校工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八条 工会领导负责对工会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