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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教工新规,献策民主建设

校工会 日期:2012年09月07日 00:05 点击数:

——2012年西召开南交学教代会代表培训会

74下午2:40分,在九里校区校工会俱乐部多功能厅召开2012年西南交大教代会代表培训会,会议特邀我校政治学院杨成良副教授对国家教育部2011128新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我校教代会全体正式代表参加了培训会。会议由校工会主席罗乾超主持。

大会首先对获得本届教代会年度优秀提案的提案人进行表彰和颁奖,旨在鼓励教代会全体代表能够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建设,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随后,杨成良老师对新颁布实行的《规定》进行了精彩解读。老师回顾了我国高校教代会制度的历史,从1979年以来,已是第四次颁布教代会的条文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教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视,也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供法律依据。

老师在对比了《高等学校教代会暂行条例》之后,指出新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有以下七大亮点:第一,立法体例未变,但是条文增加,由原来的20条,增加到现在的30条。第二,适用范围扩大,以往仅仅局限于高校,现在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既包括公办学校,也包括私立学校,以及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甚至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第三,立法技术更加成熟,条文内容的表述更加规范、科学。第四,虽然整个规定条文增加,但职权性条文却减少了,强化了建设、监督、评议属性,弱化了对学校行政权的约束。第五,教代会代表的范围扩大。第六点,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七,教代会代表任期由原来三年一届,修订为3年或5年,使教代会工作更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接下来,老师还进一步指出了新颁布的《规定》的四点有待改进的方面。包括教代会性质的定位应该进一步明确,教代会成员积极性有待提高,特别是应当加强教代会代表的民主意识,使其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教代会机构不健全、不完善;同时,应当建立一个对话制度,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还要加强对教代会代表的监督,建立开放式的旁听制度、自由论坛。

最后,老师依据新颁布《规定》的相关内容,客观评价了我校教代会工作,既严格执行了《规定》,且基本符合新颁布《规定》的精神宗旨和要求。

此次教代会代表培训会,通过杨老师对新颁布的《规定》的精彩解读,让参会的教职工代表获益匪浅,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职责,加深了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代表们还纷纷表示要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更好地为学校的民主建设做贡献。                  

(校工会供稿   撰稿人沈泽如  王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