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临时聘用人员 社会保险管理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4年06月26日 20:29 点击数:

西交校社保[2004]1号

 

 

西南交通大学临时聘用人员

社会保险管理的实施办法

 

校内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校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劳动法、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成都校区,峨眉校区及唐山办事处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峨眉校区及唐山办事处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社会保险的管理办法。

一、人事处(社保中心)负责全校临时聘用人员(临时工)的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不含校办企业和企业化管理单位),指导用人单位参加和办理外聘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

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事业机构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临时工),由人事处组织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鉴证和备案后,学校社保中心负责办理聘用临时人员(临时工)的社会保险。在城镇户籍临时聘用人员五大类基本社会保险和非城镇户籍临时聘用人员(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的交纳费用中,规定由单位缴纳部分,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或用人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二、学校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要依法切实做好本单位聘用人员的用工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为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1、学校兴办或投资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用人机制运行,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办理各类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属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由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单位负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后勤集团在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前,应按照企业用人机制运行,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及备案后,由后勤集团持学校批准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去成都市社保局办理城镇户籍临时聘用人员的五大类基本保险和非城镇户籍临时聘用人员(农民工)的综合社会保险。属单位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用由后勤集团负担。属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由后勤集团代扣代缴。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学校的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四日

 

 

 

 

 

  校长办公室                     2004年1月4日印发

  录入员:段  丽                        校对:张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