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教职工办事,同时便于对工会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会各部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机关党委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始终执行挂牌服务制度,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挂牌内容应包括部门名称、岗位名称、人员姓名、牌证编号等内容。
第二条 工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时,应对所负责的工作妥善安排,并在办公地点张贴告示,便于教职工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 工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西南交通大学工会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西南交通大学工会服务事项限时办结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热情、高效、优质地做好服务。
第四条 工会领导负责对工会各部室工作人员执行挂牌服务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挂牌服务的工会工作人员,校工会将按有关规定责成其改正。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于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