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工作作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校工会工作人员在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其所承诺的事项按照时限给予办理或者答复。
第二条 工会各部室根据工作职责和要求,应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对校党委及上级工会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
第五条 服务对象申请办理法律援助、困难帮扶等服务事项,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应承诺办结时限并予以答复。对会员入会、结转会员组织关系、缴纳会费、报销文体活动费、参加教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等服务事项,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因特殊原因一时不能办理的,要给予充分理由,并解释清楚。
第六条 对来信、来人、来电反映有关问题需调查处理的,要认真做好登记,除特殊原因外,调查处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工会领导负责对各部室工作人员实施限时办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九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