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教科文卫[2009]58号
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
《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意见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系统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全面推进我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贯彻落实《条例》的指导思想及重要意义
贯彻《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依法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四川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和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在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教代会作为学校教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条例》,是维护和实现教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调动并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及创造性,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现基层民主政治的保证,有利于构建稳定、协调、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教职工民主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进而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实现学校和教职工的双赢。
二、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条例》作为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全省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和教代会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要将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要坚持党委领导、行政负责、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工作运行机制。学校是实行民主管理的责任主体,民主管理是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选择。各校要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教代会实施细则》等工作制度,确保教代会的质量和效果,依法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是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确保教代会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学校行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同时要切实解决教代会开展工作的硬件建设,切实保障教代会民主管理能够正常运作。要将教代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在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教代会的会议经费和日常工作等经费,保证教代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教职工群众是参加民主管理的主体。没有教职工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民主管理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教职工获得法律赋予的知情权,赢得主人翁的尊重权和事关自身利益的参与权,通过民主管理来落实和保障。
学校工会是民主管理组织实施、有力推动的主体。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教职工选举代表和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工会要主动承担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培训,并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等具体办事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作用,督促实施决议。通过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加强民主监督。
各校要依照《条例》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教代会制度,100人以上的必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100人的建立教职工大会。要建立健全与本校管理体系相对应的多级民主管理制度,建有二级单位的学校,二级单位建有党委或党总支的,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要参照学校的教代会制度及运作方式,制定对全校基层单位有指导意义的《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做到基层民主管理有章可循和规范化。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中一线教职工代表不少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中层以上干部和管理人员不超过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不同性别、年龄和用工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教代会召开会议时,出席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应符合法定人数的规定。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案做出决定、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事项、参加表决;有权参与对干部的评议;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会、行政办公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时进行换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报上级工会批准。
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不断规范和丰富教代会制度的内容和形式,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校及其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
公办学校的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收支报告、校务公开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学校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设岗聘任、职称评定、骨干教师推荐、评选先进、绩效工资考核分配、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参照川工发[2009]64号文件有关规定,教代会参与学校党委组织的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考核评议结果由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作为考察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民办学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审议学校的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有关工作报酬、工作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进修培训、工作纪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
审议通过教职工与学校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
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积极稳妥的开展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要保障教代会代表进入学校董事会和监事会,切实推进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
民办学校民主管理工作重点在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合法权利保障方面,要重视教职工的事业发展权及依法享有的进修、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等权益,维护教职工的职业稳定。
为了保障教职工代表更好的履行民主决策的权利,对于由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各学校应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
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议案或方案,按规定至少提前7天提交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选区教职工的意见。
召开教代会,会议审议或通过的事宜必须形成规范的决议文本;建立健全教代会档案制度,教代会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做到档案化、规范化管理。
根据各学校实际,建立教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讨论、审议、处理、决定学校的临时性重大问题,并就做出的决议向下一次教代会进行报告,予以确认。
建立完善教代会提案制度。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是做好教代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对代表提案做出符合规范的基本要求,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与执行等相关程序。为保障立案提案的落实,可建立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等。
建立教代会闭幕期间各项决议落实情况的民主监督制度和代表提案落实制度,各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要组织教代会代表检查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件件有处理意见,并向教职代会报告。
要逐步建立教代会代表巡查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建立教职工代表培训制度,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每届期内达到90%以上。
三、加强考核监督,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考核监督,将学校教代会工作纳入对公办教育学校年度目标考核、领导班子目标考核等考核内容,把《条例》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不断推进公办教育学校民主政治建设。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把民办学校的教代会工作纳入对其年检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对未成立教代会或未按期召开教代会的民办学校可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予年检等措施,保证民办学校的教代会建立和正常工作。
全省各级教科文卫体工会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学校教代会制定落实情况,指导帮助学校工会成为教代会民主管理组织实施、有力推动的主体。协调处理教代会工作中的各种情况,加强舆论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对学校教代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学校违反《条例》的行为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和责任追究建议。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广大教职工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为促进全省教育系统改革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
2009年12月25日